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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院审结首件拒执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6-10-21 11:08:39


    2016年10月18日,湛河区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刘某撤回刑事自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件拒执犯罪自诉案件。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原来都从事服装销售,后刘某转行,将其存货以3000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支付1000元后拖欠剩余2000元款项不再偿还。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后,张某仍不还款,刘某于2014年7月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人员的不断督促下,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3月偿还了1000元债务,但剩余部分以生意不成,没有收入为由一直拖延。期间也曾承诺积攒资金偿还债务,但迟迟不履行。湛河区法院认为,本案债务数额较小,被执行人虽然打工收入较少,但不至于没有履行能力,其长期不还实属恶意拖欠,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在公安机关未受理本案的情况下,鼓励申请执行人刘某提起刑事自诉。

    2016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张某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自诉状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与申请人刘某和解,并在次日主动履行了剩余的1050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刘某遂申请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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