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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鹰城维权 退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29 15:11:14


    12月28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的消费者胡先生在鹰城维权,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2015年6月10日,胡先生在平顶山市某公司经营的一店铺内购买了6瓶“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每瓶单价328元,花费1968元,生产日期系2013年9月3日。胡先生购买后发现,该葡萄酒在原料一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明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也没有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条、《(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一条、《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4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的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胡先生以此为由主张平顶山市某公司出售给其的葡萄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将购买的葡萄酒退还给平顶山市某公司,并要求平顶山市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胡先生19680元。根据胡先生在法庭上出示的其从平顶山市某公司购买的葡萄酒实物,显示“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只在原料一栏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并未标注具体含量,且没有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

    庭审中,平顶山市某公司认为“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在进口时已经经过了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该公司庭审中口头提出申请对涉案葡萄酒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但庭后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平顶山市某公司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标注的“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规格为750ml,而本案涉案葡萄酒规格为500ml。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对涉案葡萄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对所销售葡萄酒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作为过错行为,应当认定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不作为情形。平顶山市某公司虽提供有“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该证书上所标示的“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与涉案葡萄酒不属同一规格。本案中胡先生所购买的葡萄酒,既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格产品,平顶山市某公司也未提供该葡萄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且该葡萄酒存在标示瑕疵。据此应认定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综上,平顶山市某公司应当是明知涉案葡萄酒不合格而进行销售,现胡先生主张将“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退还并要求平顶山市某公司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胡先生货款1968元;原告胡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司“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6瓶(规格500ml)。二、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先生赔偿人民币19680元。

责任编辑:赵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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