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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28 17:05:56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徐一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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