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抢劫案。因在盗窃中被发现,而后抗拒抓捕的被告人陈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供犯罪使用的尖嘴钳、剪刀、螺丝刀、手电、拧子、单刃折叠刀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560.6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4年12月20日凌晨6时许,32岁的方城县农民陈某携带尖嘴钳、剪刀、螺丝刀、手电、拧子、单刃折叠刀等工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锦绣花园小区62号楼一地下室,在撬储物间门锁时被该处居民李某、吴某、刘某等人发现,吴某等人在抓捕陈某时,陈某用其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将吴某左前臂划伤,陈某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7432.63元、康复理疗费5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陈伟称其不是去偷东西的,而是去找朋友要账的,并称公安机关扣押的尖嘴钳、剪刀、螺丝刀、手电、拧子是其朋友借钱时抵押给他的辩解,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因上述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核定为:1、医疗费:12852.63元;2、护理费:46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180元;4、营养费:60元;以上共计13560.63元。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