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单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13日,女保洁员宋某到平顶山市湛南路一小区李某家中做保洁。在打扫李某家主卧室床下时,宋某发现床下一个小纸盒内有一枚戒指,遂生邪念,顺手将该戒指放入自带的塑料桶内,后做完保洁将该戒指带走。7月1日,李某发现钻戒丢失,遂给宋某打电话问其是否拿了钻戒,宋某予以否认。李某又给宋某的丈夫、保洁公司的经理张某打电话说起此事并声称如果不给答复就要报警。当天下午张某回电话称钻戒确实是宋某拿了,第二天下午就送还李某。7月2日下午张某到约定地点把戒指归还了李某。李某拿到戒指后不能确定真假,于是就报案。后又与张张某一起到钻石专卖店鉴定确认是真的后就回家了。公安机关于7月9日立案侦查。宋某于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枚钻戒价值人民币8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