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门把手引发了一场血案。湛河区近日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年、姚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余某、姚某、李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92541.17元。
2014年2月16日下午13时许,在平顶山市内经商的陈某醉酒后将姚某所开的棋牌室的门把手拉坏。姚某便喊着他人一起找到陈某理论并对陈某进行殴打。路人将其劝开后,姚某等人回到棋牌室。被打后的陈某心怀不满,手拿木棍又到棋牌室与姚某厮打。厮打中姚某将陈某打倒在地。在屋内打牌的李某出面劝解未果后与姚某一起对陈某进行殴打。余某出面劝解,在遭到陈某辱骂后遂用腿将陈某绊倒致其头部着地后昏迷。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一处二级伤残、一处三级伤残;陈某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为被害人陈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姚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依法从轻处罚。因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对于重伤的结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根据被告人余某、姚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