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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2000元买辆赃车 把自己送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0:50


    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掏2000元买辆赃车的被告人王甲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2年1月22日晚,王甲的侄子王丙(另案处理)将孙某停放在湛河区沁园小区沁园西居门口价值36000元的海马面包车盗走。

    次日王丙打电话给其叔叔王甲问是否要这辆倫来的车,王甲立即到叶县311国道叶寨路口看车,并将车开走使用,后给王丙2000元。2013年6月18日晚,在遵华店路口王甲因与人吵架,对方报警后,王甲弃车逃跑。接警而至的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了这辆弃置在路边的可疑车并将该车开走,后确认是被盗车辆。今年1月7日晚,民警将在逃的王甲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王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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