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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营利 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0:14


    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开设赌场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韩丁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甲伙同被告人张乙、韩丙(另案处理)在市新华区李庄村菜市场街与曙光街交叉口北约100米路东开设赌博游戏机店。其中,被告人张甲进行投资并购买机器,韩丙负责协调外围关系,被告人张甲与张乙轮流负责店内经营。该赌博游戏店内有捕鱼机、赛鱼机、翻牌机、苹果机等十余台赌博机,并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店内负责上分的工作人员,到店里玩赌博机的人先交钱再上分,结束时根据得分赢钱。2013年5月初,被告人韩丁通过应聘到该赌博游戏店负责上分,工作三个班(上一天一夜休息一天一夜)后离开。该赌博游戏店经营期间,曾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停业,后又断断续续营业,店内收入除去工资、房租等支出外由张甲、张乙、韩丙三人再分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韩丁受被告人张甲等人雇佣后积极配合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张甲、张乙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丁受被告人张甲、张乙等雇佣后参与开设赌场,系从犯,且其工作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韩丁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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