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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生优育权 医院有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8 10:38:43


    在患者眼中,在医院的科室里穿上白大褂的都是医生。可有谁知道在穿白大褂的人群中有人却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所谓医生。要是碰上这样的医生误诊会给患者造成无尽的伤痛。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侵害优生优育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就很典型,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0元。

    2013年4月5日,赵某在怀孕24周时去A医院做了四维彩超检查。A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上有检查医生郑某的签名和审核医生李某加盖的私章。检查结果为:显示胎儿双肾、膀胱等可显示。7月19日,在B医院待产的赵某做了超声检查,报告单上显示:胎儿左肾区未见正常肾脏回声。胎儿被诊断为:左肾缺如。次日赵某生育一名男婴。后赵某带孩子去C医院和D医院检查,发现孩子不仅左肾缺失,而且盆腔膀胱后有一囊性包块。赵某认为她不能及时终止妊娠、防止有缺陷的孩子出生是由于A医院错误的检查报告造成的。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816.08元。

    另查明,李某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地点为A医院;郑某取得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地点是E医院。《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初稿)》中规定:对胎儿主要解剖结构进行系统观察以及对严重结构畸形进行系统筛查属于Ⅲ级产科超声检查。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本岗位从事妇产超声检查工作5年从以上,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到被告A医院进行产前四维彩超检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检查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过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等业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否则,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根据《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2012)》要求,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现对原告赵某实施产前检查的郑某为助理医师,且未变更执业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推定被告A医院存在过错,其在对原告赵某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与原告赵某产下缺陷婴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侵犯了原告赵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故被告A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主张的10000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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