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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学情意受伤 受益人同学被判补偿

  发布时间:2014-10-17 15:56:52


    湛河区法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赔偿款202062.70元;被告宋某、王某对原告杨某分别补偿30000元。

    2011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位于平顶山市的河南某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大一学生宋某接到大二学姐老乡王某的电话,要其赶紧去校外见她。同宿舍的徐某等人因对宋某的安全不放心,便一同前往。因宿舍门上锁,他们便用床单系着从二楼窗口下楼。宋某、曹某、刘某到地面后因怕被宿管人员发现藏到暗处。当徐某拉着床单送杨某下楼时,床单突然从徐某手中滑脱,导致杨某坠落头部坠地受伤。杨某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至今年3月又六次到医院诊断治疗,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头部外伤,后遗外伤性癫痫,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某与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均应当能够预见从窗户拉着床单下楼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双方均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导致杨某头部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被告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承担40%的责任。杨某当晚外出是为了维护同学宋某与王某的权益,对于杨某的损害后果,作为受益人的宋某与王某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343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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