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蔡某的法定代理人蔡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贾某3664.4元。
2013年1月25日19时许,8岁的男孩贾某与玩伴杨某在家属院门口东边玩耍。玩耍中因贾某将杨某凳子弄翻,杨某开始追赶贾某。贾某为躲避杨某追赶跳到一水泥平台上,并匆忙从平台上往下跳。此时同在平台之上的玩耍的蔡某从背后推了贾某一下。贾某从平台上跳下后右手先着地,致右肘关节肿胀畸形。贾某受伤当晚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右桡神经损伤。治疗6天后出院,共支出医疗费8731.01元。贾某受伤后,杨某的家人主动赔偿贾某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蔡某在原告贾某跳下平台受伤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玩伴杨某的追赶、原告贾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是原告贾某受伤的原因。法院酌定被告蔡某对原告贾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蔡某尚不满十一周岁,故其法定代理人蔡某甲应承担对原告贾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贾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为9161.01元,被告蔡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664.4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