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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被“炒鱿鱼” 公司将职工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9-09-02 08:36:58


    员工被炒鱿鱼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平顶山的市民王某却把公司“炒”了。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把王某告上法庭。

今年36岁的市民王某原就职于平顶山市区一家公司。2005年11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公司为他参加有工伤保险,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年10月,公司重新给王某安排了岗位。2008年9月,因工作原因,公司对王某做出停职检查决定。

    工作岗位的变更导致王某的工资收入降低。今年4月,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5月14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发在职伤残补助金、生活费等共计9万余元。

    6月11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不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上述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程昆松了解到,公司对裁决中王某的工资收入数额有异议,王某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重新调查王某收入、核算各项数额的基础上,经过法官的多方努力,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自愿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发在职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4167.47元,分3次支付完毕。目前,双方约定的首批支付款项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

  

文章出处:湛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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