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广东佛山的感谢信,梁立文在信中对该院执行法官陈永贤在执行他申请的案件中善于动脑筋想办法,使他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表示感谢。
梁立文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梁立文借贷68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4460元,共754460元。判决生效后,梁立文于2008年10月13日申请法院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没有任何进展。
经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到梁立文与孙某某原系合伙经营关系,后因合伙纠纷,梁立文退出合伙经营企业,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将原有合伙投资款变为借款,载明被告借原告现金68万元。后因企业经营不善,企业歇业关门,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而且被执行人认为梁立文在合伙期间,发现企业形势不好,就欺骗被执行人提出退伙,造成企业关门,梁立文也有责任。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经过多次沟通,使被执行人孙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和不足,表示其愿意履行。只是履行能力有限,愿意分期履行。经执行法官和申请人沟通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每年给付梁立文10万元,十年共计给付100万元,梁立文表示同意,该案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目前被执行人已按约定支付三次共计30万元,收到执行款后的梁立文为表达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遂向法院写了封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