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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29 10: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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