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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29 10:0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出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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