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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7-29 10:00:31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的范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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