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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湛河区法院:“宋宫”VS“宋官”天青色背后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4-22 16:10:19


知识产权保护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要素,为进一步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湛河区法院推出知识产权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雨过天青云破处
这般颜色做将来
汝瓷是宋代“汝、官、哥、钧、定”五大名窑之一
传承至今已有近900年的历史
近日,湛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现代汝瓷行业不正当纠纷案

为汝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宋宫汝瓷厂于2003年创立后,注册了第5696XXX号“图片”商标,该厂后成立河南宋宫汝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宫汝瓷),第5696XXX号商标转让至宋宫汝瓷,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34年3月20日。
经营过程中,宋宫汝瓷发现宋官汝瓷在某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并在商品标题、描述、图片中大量使用“宋官”字样,“宋宫”“宋官”字样极为相似,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混淆。宋宫汝瓷认为,宋官汝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湛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官汝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该商标中的汉字“宋宫”以及拼音“SONGGONG”系该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显著部分。
宋官汝瓷于2021年注册,其商行字号中的“宋官”二字与“宋宫”二字近似,将“宋官”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使用。且两家均是从事汝瓷生产的企业,产地亦相同,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宋宫汝瓷自注册商标后,多次获得省级单位颁发的奖项,多次参加国内博览会并获得奖项,在汝瓷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宋官汝瓷将“宋官”作为企业字号,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综上,宋官汝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宋官汝瓷停止侵害宋宫汝瓷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停止在电商平台以现企业名称进行直播的行为,并赔偿宋宫汝瓷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公平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法治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基础。经营者借助他人名牌及商品知名度,故意在企业名号、商品名称上使用类似名称,混淆和误导相关公众,本质上是利用他人市场成果降低自身成本,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通过自主创新、品质提升建立核心竞争力,诚信守法、合法经营,避免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获取短期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责任编辑:谢明珠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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