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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院:“走心”的锦旗,送给“用心”的法官

  发布时间:2024-12-26 17:16:56


“太感谢你们了,我们的案件终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了”孙某说着将一面写着“廉洁奉公 执法公正 诚信为民 解决民忧”的锦旗递到承办法官刘威的手中,两列金灿灿的大字承载了当事人对湛河区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赞许,为寒冷的冬日增添了浓浓暖意。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在孙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董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495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刘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董某、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向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叶县人民法院查封了刘某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叶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6月,刘某与妻子张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张某所有,后该房产仍登记于刘某、张某名下未发生变更登记。
 
2024年7月,因刘某债务仍未履行完毕,孙某遂将刘某、张某二人诉至湛河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产由刘某、张某共有,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该案立案后,本院查明,孙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之前。在刘某对孙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刘某与张某协议约定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处置归张某所有,客观上降低了刘某的偿债能力,导致孙某从刘某处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降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张某、刘某名下的房产,张某享有55%的份额,刘某享有45%的份额。

责任编辑:郑晓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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