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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纠纷

  发布时间:2024-12-26 08:46:38


近日,湛河区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A公司主要销售某品牌复合肥,但在销售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其销售的复合肥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后查明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余万元。


该案立案后,湛河区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A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分析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因调解数额差距过大,首次调解失败。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再次向A公司释法明理,深入分析其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标识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不当,并结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内容,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讲解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度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以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且综合考虑A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起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责任编辑:郑晓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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