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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自建房工人摔伤,房主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11-04 16:03:41



湛河区法院一级法官 王红梅)

回村建房,小楼带院

你是否也想打造专属梦想家园

但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承包人找的工人意外受伤

房主要承担责任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5月,赵某将其两层自建房工程承包给郑某,郑某雇佣关某为工地和灰、掂砖。在务工过程中,关某不慎从二楼摔落导致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关某将承包人郑某、房主赵某一起诉至湛河区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承包人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包括关某在内的工人安全提供保障,但郑某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关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关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自己受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关责任。房主赵某作为与郑某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承揽活动有监督的权利,亦有善意提示的附随义务,但却放任不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关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农村自建房屋时,房主应仔细审查承包工程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建造资质,可查看包工团队的营业执照、相关建筑资质证书等。在施工过程中,房主需对施工环境安全及施工中的危险行为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承包人员要为施工人员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郑晓芳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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