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河区法院一级法官 王磊
买房后对入户门朝向不满意
可以自行更改吗?
王某、李某系湛河区某小区同层邻居
房屋交付时
李某入户门为朝内开
但在装修过程中
李某将入户门由朝内开启改为朝外开启
王某认为
李某装修后,其入户门在完全打开时
走廊所余空间仅剩十几厘米
不仅影响了其正常通行
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外开门的改造不仅改变了楼栋规划设计完工时的状态,也影响了王某家门前进出的唯一通道,给其生活带来不便,造成通行妨碍,构成侵权。
同时,李某将门朝外开,推开门时视野存在盲区,对行人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行为亦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关于装修活动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将案涉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恢复至向内开启。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实践中,私改入户门朝向、私截通道等行为,均属非法占用共有部分,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应弘扬睦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替对方着想。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