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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湛河区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6 17:16:21



今天是第37“6•26”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增强社会毒品防范意识,湛河区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为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

20231月,被告人周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在南昌活动的贩毒,双方谈好价钱后,周某先后3次前往南昌从该名毒贩处购买毒品共计37克,在供自己吸食之外,以2200元至26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

20232月,周某再次到南昌购买毒品,在赶回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其所购买毒品33小包。经鉴定,涉案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查获毒品重量为25.577克。周某通过贩卖上述毒品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易上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动摇,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进行毒品贩卖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王燕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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