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湛河区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对被执行人耿某位于湛河区某小区一套公寓住房进行强制腾迁。本次执行活动由党组书记、院长沈伟轩带队,20余名执行干警参加,并邀请公证处、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物业人员共同见证执行。



2016年9月
耿某贷款购买了W公司开发的位于
湛河区某小区公寓住房一套
2016年10月
耿某作为借款人与抵押人
银行作为贷款人
W公司作为保证人
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
耿某以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
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
W公司就耿某的还款义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后耿某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导致W公司为耿某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随后,W公司依法向耿某追偿垫付款项无果
引发该起追偿权纠纷
湛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
判决耿某向W公司支付143058.98元及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耿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为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以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负担更多的利息,湛河区法院决定对耿某名下房屋实施强制腾迁。

历经两个多小时的忙碌,执行干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门锁进行了更换,完成室内物品清点,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证了执行全程有据可查。下一步,湛河区法院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处置。
法院提醒
拒不腾房,阻碍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受阻,是一种对抗执法的违法行为。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情节严重者还将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