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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执行款 笑得真叫甜

  发布时间:2009-09-02 16:21:00



    2009年9月1日下午,拿到十几万执行款的申请人宋天永等农民工漏出了开心的微笑。

    平顶山市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中段的一家大型花园式教育社区3栋住宅楼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承建。2007年10月16日,发包单位安装公司与包工头刘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将其承建的3栋住宅楼工程的主体、地面、屋面、内外粉刷、室外散水等工程分包给刘某,工程承包方式为人工费。

    合同签订后,刘某就组织宋天永等来自周口、驻马店、开封、平顶山等地的68名农民工在工地从事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刘某尚欠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465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无力支付,遂于2008年6月1日至6月18日分别向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出具欠条各1份,共计欠付工资144650元。

    湛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欠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的工资未付而引起诉争,刘某应负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个人,亦未按合同约定结清所欠刘某的工程款,应对刘某所拖欠的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公司作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对此应负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遂判决刘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650元及利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对判决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宋天永等68名农民工申请至法院,要求给予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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