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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高空玻璃意外坠落,损失谁担?

  发布时间:2024-05-08 10:37:07


楼上住户窗户玻璃意外掉落

砸中楼下汽车

造成车辆受

损损失谁担?

 

 

基本案情

202312月,湛河区某小区李某家中玻璃意外掉落,致使地面停放的杜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杜某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并以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用16993元,后保险公司多次向李某协商,李某拒不支付垫付款,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王磊组织双方当事人耐心调解,通过释法明理,保险公司愿意做出让步,李某当庭向保险公司支付款项15000元,双方矛盾化解,该案当庭和解,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不少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高空坠物主要来源于建筑门窗、外墙保温材料、广告牌及高层居民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为防止事故发生,需要各方尽到相关义务:一方面,业主要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撒杂物等,同时定期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悬挂物等,做到防患未然;另一方面,物业应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此外,自然人自身应当遵守规则,不应当乱停放车辆,对自身权益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责任编辑:王燕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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