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8 15:37:20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14年6月3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