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乡中邻居,应本着互相尊重的精神,共同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但在曹镇乡某村中,却发生这样一件事。
李家与关家本为同村邻居,关系良好,但因修路一事引发矛盾。2023年3月,李某手持铁锹到关某家十字路口,连续大声辱骂关某,并用铁锹夯击路面制造声响引来邻里街坊。李某辱骂时间持续数分钟,后被群众劝离。事后,关某将李某诉至湛河区人民法院曹镇法庭。

事实认定
李某行为致使关某的客观评价在村内降低,关某的人格尊严因此受到影响。据此认定李某侵害了关某的名誉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村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关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为三天;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在曹镇乡某村内公布本案判决书内容。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什么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