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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出气 送自己入狱

  发布时间:2014-06-11 08:16:44


    讲究哥们意气, 鲁山县张良镇四青年为替朋友出气,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从事长途汽车客运生意的被告人孙某和王某因与跑长途客运线路的老板发生纠纷,便合谋进行报复。2013年7月21日15时30分孙某和王某指使朋友赵某、周某、刘某、芦某在湛河辖区宁洛高速602公里处,以乘车为名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去上海的长途客运大巴拦停,然后该四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和空心钢管疯狂砸大巴车,大巴车的前挡风玻璃、司机门玻璃总成、乘客门玻璃总成、右前侧大三角玻璃、右后侧大窗玻璃总成、右倒车镜、右前大灯被砸烂,右前大灯上方被砸出一直径7公分的大坑。砸有一分多钟后该四人逃离现场回到鲁山县城。被砸大巴车司机杨某和售票员刘某被当时迸溅的玻璃划伤脸部、胳膊等处,车上的乘客受到严重惊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和刘某伤情为轻微伤,经湛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大巴车毁损物品价值为1477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得到赔偿款九万元,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赵某、周某、刘某、芦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本案六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六名被告人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芦某拘役五个月。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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