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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1岁孩子骑电动车撞人,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05 17:17:54


电动车小巧灵活又方便
已经成为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
但是,未成年可以骑电动车上路吗?
未成年骑电动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湛河区法院如何审理这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11周岁的岳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时
与行人侯某发生刮擦
致使侯某、岳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
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在办理过程中
了解到岳某为未成年人
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考虑到岳某父母岳某某和李某某已离婚
因疫情原因,暂无经济来源
家里生活十分困难,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于是法官多方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岳某某向侯某支付赔偿款23000元
李某某向侯某支付赔偿款13000余元

    【法官提醒】
  生活中,有些家长为了孩子出行方便,或想要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会让不满法定年龄的孩子独自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孩子和监护人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家长的交通意识事关孩子的出行安全,日常生活中,家长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岳某年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赵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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