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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触刑法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8-06 09:50:05


    7月1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2007年至2009年,福建省云宵县的被告人方某直接销售及联系销售给同案犯杨某(已判刑)假冒“软中华、硬中华、云烟、苏烟、芙蓉王”等品牌的香烟供其在平顶山市销售。200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查获假冒的“软中华、硬中华、云烟、苏烟、芙蓉王”卷烟938条,经鉴定货值金额294500元。2011年7月9日被告人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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