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湛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由一名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为湛河区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第一例。
根据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相关条文: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