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湛河区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成功对位于姚电大道叶刘村的一机械厂的厂房和设备实施强制交付。
该机械厂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租赁叶刘村村委会的村办企业厂房及设备使用,后因双方就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叶刘村村委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判令机械厂向叶刘村村委会支付拖欠的租金、返还租用的财产。判决生效后,机械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叶刘村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该机械厂已停止生产经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法定代表人刘某留在厂内,因与村委会还有其他争议,刘某不愿搬离并交付租用的财产。执行员在发出责令迁出公告的同时,多次组织刘某与村委会协商解决争议。由于协商未果,刘某也不主动搬离并交付租用财产,遂决定对本案实施强制执行。
12月17日上午,湛河区法院组织15名执行人员就本案开展集中强制执行。期间,刘某仍找借口意图拖延交付。经执行员耐心沟通,刘某最终愿意配合执行。经过近4个小时的努力,厂内的机器设备等被清点完毕,交付给了叶刘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