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是一种犯罪行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一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的犯罪案件。
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一商标专利事务所平顶山办事处负责人丁某通过路上写的刻章广告电话,让对方为其刻了内容为“郑州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办事处”、“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共计5枚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所犯罪名成立。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丁某可依法从轻处罚。丁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