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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定提供号码 通讯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2-27 09:06:59


    一通讯公司与企业签约为企业提供四连号电话号码,通讯公司违约后被企业诉至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2011年12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通讯公司签订了一份专线、电话协议,该协议的补充附页第五条约定:原告入网时被告应提供两个固定电话四连号、三个手机号码四连号供原告做企业总机使用。而且被告公司业务人员当时承诺此三个手机号码四连号最后四位分别为6666、8888、9999。现原告已经入网,也无任何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被告应无条件提供两个固定电话四连号、三个手机号码四连号供原告做企业总机使用,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了两个固定电话四连号,而三个手机号码四连号却迟迟没有提供。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三个手机四连号号码提供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通讯公司自愿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公司提供两个最后四位为四连号的手机号码。其中一个为不含数字“4”的最后四位为四个“0”的手机号码,另一个为不含数字“4”的最后四位为四连号(该数字可为数字“4”之外的任意数字)的手机号码。以上两个手机号码需按照被告公司的规定,每月最低消费500元,每个号码入网时预存话费不能低于2000元。二、若被告通讯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如期提供以上两个符合条件的手机号码,被告自愿免去原告公司现有固定电话三个月的电话使用费,同时原告公司保留在媒体上公开被告违约事实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自愿负担。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湛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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