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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调解 减轻诉累 一次性化解当事人间多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02 16:23:09


    “王法官,现在已经(下午)4点半了,我们的手续都办好了,该通知对方转钱了吧?”

    “王法官,现在4点50分了,银行5点就下班了,今天还能不能转款了?”

    “王法官,现在已经5点了,银行已经下班了,转不成我们就不调解了,那些手续我们就拿走了啊”

    ……

    6月30日下午5点,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急的等待着被告李某转款。其实,和他一样焦灼的,还有承办法官王红梅,也在耐心等待被告按时履约。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但除本案纠纷外,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其他多起涉金钱纠纷。

    在本案之前,该电子商务公司曾以李某为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司为第三人,在湛河区法院提起过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为该案未涉及的债权债务)。该案经湛河区法院、平顶山中院多次调解未果后,由平顶山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李某向电子商务公司支付26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电子商务公司向湛河区法院申请对该262万余元予以执行,后又对该案申请再审。李某则以电子商务公司尚欠其400万转让款为由要求在执行中予以抵消,故提出了执行异议。

    承办法官王红梅经开庭审理,查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各起纠纷后认为,本案若一判了之,不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为判决后不仅本案可能面临执行、执行异议的问题,李某还可能就转让款对电子商务公司提起诉讼,而且双方之前的纠纷尚存在着执行异议和再审的争议。

    为争取一次性化解双方之间执行、再审和尚未起诉的转让款支付等纠纷,法官王红梅在生效判决内容和两级法院前期调解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开庭后的两个多月间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双方不断的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已起诉的和未起诉的各项纠纷协商一致,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承诺于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履行支付义务,电子商务公司也着手办理终结执行和撤回再审申请手续。

    6月30日上午11时,李某将应支付款项筹齐。王红梅法官得知后,立即通知双方于当日下午到法院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并事先通知了电子商务公司到平顶山中院立案庭、湛河区法院执行局办理撤回再审申请和终结执行手续。6月30日下午,一切手续办妥,只等待李某转账了。终于,下午5点04分,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奋地告知王红梅:“王法官,到账了。非常感谢你啊,这么长时间一直辛苦的调解”。

    该案的调解,使电子商务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多项纠纷全部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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