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湛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一早餐店经营者因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陶某经营一家早餐店,其在制作水煎包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2021年3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对该店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监督。后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水煎包中铝的残留量为989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