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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拘留前的还款

  发布时间:2021-04-28 17:20:45


    日前,湛河区法院在办理丁某申请执行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某在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下,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了部分案款。

    2015年,董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却迟迟不还,丁某遂向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董某偿还丁某4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董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丁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董某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董某始终避而不见。经多次查找,执行人员从知情人处获悉了董某的下落,随后将长期躲避执行的董某传唤至法院。

    董某到法院后,执行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董某表示认识到错误,但仍称无能力还款。执行人员遂当即决定对董某采取拘留措施。董某一看法院要动“真格”,连忙表示愿意先偿还部分借款。最终,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董某当场先行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分期履行,并由其子提供担保。在征求丁某意见后,法院暂不对董某采取拘留措施。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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