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想不到呀,仅用了几天时间我就拿到赔偿款了,谢谢你!”4月26日上午,庞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湛河区法院,将一面写有“惩恶扬善执行神速 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交到执行员霍彩玲手中。
2019年9月5日上午,庞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同样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曾某发生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庞某、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庞某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庞某将曾某诉至湛河区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赔付庞某各项损失51207.07元,并负担部分诉讼费582元、部分鉴定费4218元。因曾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庞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4月12日执行员霍彩玲收到该案件后,认为案件与民生密切相关,应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遂立即通知曾某到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劝解,曾某采纳了执行员提出的尽快履行的意见。4月16日,扣除其已垫付的费用后,曾某现场支付现金20000元,又通过手机将剩余款项转至本案帐户,案件顺利执结。4月26日,庞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