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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达成和解不履行 强制措施不留情

  发布时间:2021-04-19 10:36:29


4月15日下午,刘某因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湛河区法院执行人员依法送进拘留所。

        2019年6月10日,刘某与王某在案件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王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王某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向刘某送达了相关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2月,刘某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其后刘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4月15日上午9时许,一直蹲守在刘某家附近的执行人员在刘某出现后将其带回法院,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15日下午14时30分,刘某被送入拘留所,为其拒执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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