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平顶山市湛河区入民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湛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建设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审计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平项山市湛河区地方税务局经过共同协商决定建立人民法院行工作联动制约机制。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间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豫发[1999]23号)、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豫政法[2006]3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法[2006]16号)和市委[1999]8号文件及市、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精神,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融资、置产、投资等经济活动,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
二、各部门职责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下列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性质、标的金额、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依照规定程序决定是否启动联动制约机制。
1、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涉及个人生存、生活和教育必需费用案件;
3、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等赔偿款和补偿金案件;
4、被执行人拖欠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
5、申请执行涉外,或申请执行人涉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6、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7、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
8其他需要启动联动制约机制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履行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保障有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息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三)被行人以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等形式逃避债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以转让所持有股权转移财产的,停止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不得为其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
(四)对正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被执行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五)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手续的被执行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
(七)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资格)的被执行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拖债务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资格)年度动态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所监管的、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企业债务处置情况进行严格核.申请改制,但方案中没有对企业债务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或利用企业改制恶意逃废债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不予批准。
(九)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时,税务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提供所掌握的被执行入经营、纳税、税务账号设立等情况。
(十)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毁弃挥霍财产的,审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审计结果。
三、程序要求
(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启动联动制约机制的,应请参与联动制约机制的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二)参与联动制约机制的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人民法院提出的启动联动制约机制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次日起5日内采取相应措施。
(四)联动制约机制启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完毕、被强制执行完毕、或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所采取的措施。
四、附则
(一)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制约机制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定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平项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发展和发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湛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
平顶山市湛河区建设局 平顶山市湛河区审计局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平顶山市湛河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