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结案效率,实现均衡结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于今年九月开始推行四项措施,加大审限监督。
一是限时开庭。要求案件立案后,由具体负责流程管理的立案庭根据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书面答辩,统一对案件的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予以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避免由承办人自己随意定开庭时间的现象。
二是限时合议汇报案件。要求案件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应在三日内进行合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作出判决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后五日内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审签;主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在七日内提交,避免案件合议后,迟迟不出裁判结果的现象。
三是限时下判。要求案件审理后,调解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对经向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确定裁判意见的,承办人应在向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确定裁判意见后七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四是实行微机自动监控。对全院所有案件全部输入电脑,实施微机监控审限自动预警,对案件运行审限一月一通报,在案件即将到期前三十天、十天,审管办发出审限提醒,告诫承办人员,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及时快捷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