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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

发布时间:2020-08-28 08:12:26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推动和规范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注重调解优先原则。

    第二条 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商事案件、优先开启立案、排期、审理,发挥速裁简便、高效的功能。

    第三条 民商事案件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研判,确定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

    第五条 本院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转入调解程序;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第六条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七条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审理程序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配。

    第八条 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分流员备案。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

    第九条 下列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一)家事纠纷;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物业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五)小额债务纠纷;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九条 本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曰。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本院,由法官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书面说明调解情况。

    第十一条 本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要转换程序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程序分流员,由程序分流员转入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本院在立案庭调解中心设立专门速裁团队,对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

    第十三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五曰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七)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且案件不能在30天内审结的;

    (八)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七条 速裁案件应当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 要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八条 根据我院现有员额法官、未入额法官及书记员的人员情况,成立了1个刑事审判团队、3个民事审判团队、1个人民法庭、1个行政审综合团队。

    第十九条 速裁审判团队采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基本团队模式,也可以将人民调解员编入团队,采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的团队模式,配置审判资源。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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