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推进我院繁简分流工作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应对案件数量增长新态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我院成立民事、行政、刑事和立案速裁团队,速裁团队审理简单的案件及速裁及督促程序的案件。
第二条 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特殊程序案件,速裁团队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案件办理完毕。
第三条 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研判后认为适应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转速裁队进行审理、裁判。速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审限 15 日。
第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也可利用法院与检察院网上远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五条 速裁案件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六条 速裁案件当事人协商缩短答辩期、举证期;法官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在答辩期内;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七条 立案速裁团办理的民事速裁案件,原则上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八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如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十一条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庭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二)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系列案、群体性、关联性案件;
(五)疑难复杂案件;
(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速裁案件的。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速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