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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2 09:54:51


    为规范我院执行案件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构建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运行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执行、非诉执行、恢复执行、保全执行等所有执行案件的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由本院立案部门负责。

    第二条 本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案件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窗口或者工作室,由专人负责执行案件立案和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

    第三条 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应由正式干警负责,聘用制人员可以协助从事具体事务。网络财产查控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和查控当事人财产信息安全。

    第四条 网络查控设备应当实行专人专机,设置开机密码,更换查控人员必须重置开机密码,执行窗口或工作室应当安装监控设备,人员出入全流程监控,确保查控设备安全。

    第五条 首次网络查控财产工作应当遵循“集中查控、一案一查、快查快控”原则,原则上当天立案当天查询,查获财产后迅速裁定查封、冻结。

    第六条 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移交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核立案;立案后当即将案件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至立案部门查控人员进行财产网络查控。

    第七条 立案部门财产网络查控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同时进行财产网络查控。

    第八条 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财产信息后,立案部门查控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以线上提交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系统提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冻结。

    (二)查获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需要线下提交控制的,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随案移转执行部门实施控制。

    (三)未查获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随案移转执行部门。

    第九条 立案部门完成财产网络查控工作后,应当于3日内将有关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将案件按规则随机分配给执行团队办理。

    第十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第三人对立案部门制作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的,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协议书

    附件

  

                                         保密协议书

    甲方:××人民法院

    乙方:××(网络查控财产人员)

    为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和查控当事人财产信息不被泄露,甲乙双方签署此保密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乙方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乙方应当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最高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二、乙方不得利用执行查控系统违规查询非案件被执行人任何财产和身份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查询的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不得把信息泄露给案件承办人以外的第三方。

    三、乙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查控到的当事人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查控到的当事人信息,不得违规留存保密信息载体。

    四、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防止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五、乙方离职时应归还甲方的涉密信息载体,如甲方交与乙方的软件、文档、或其他形式的载体。离职后,甲方有继续要求乙方保密的权利,且保密时限可另外商定。

    六、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保密事项包括:乙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的当事人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及所形成的数据。

    七、甲乙双方均愿严格执行本协议。若乙方违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人民法院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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