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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电子诉讼业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3 09:44:29


    一、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件。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已采用电子送达的文书材料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三、法院应积极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对于已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在法官在发起任务时,必须选择电子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审判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在线方式告知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告知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五、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法院从专门的送达信息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拨打录音电话进行身份、电子送达地址核实并口头通知送达事项:

    (二)法院向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书面诉讼文书的获取指引;

    (三)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后可点开指引链接获取书面诉讼文书,其获取法律文书情况将通过办案系统进行反馈。

    六、下列情形可确定已完成送达:

    (一)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的;

    (二)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法院向为受送达人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进行送  达或者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该电子邮箱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录音电话通话成功、弹屏短信发送成功的;

    (四)采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

    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七、送达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审判管理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办案系统平台送达的为当事人签收生成电子回证的日期,其他方式送达的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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