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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加强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16 09:43:57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加强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结合电子诉讼特点以及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电子诉讼庭审系指采取互联网在线视频方式进行的案件审理活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审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及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优先采用在线庭审。

    第二条 合议庭或员额法官应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互联网在线方式完成庭审环节。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线上和线下的及时转换,或者实行一方当事人线上、一方当事人线下的审理方式,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均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条 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

    (二)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条规定上述情形的,应当转为线下庭审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在线庭审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调解、上诉等诉讼权利。

    第六条 对采取在线庭审案件,一般通过河南微法院小程序、法院办公办案平台等进入在线视频庭审入口。当事人对上述程序、平台不能熟练操作的,也可采用腾讯在线等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庭审。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本院诉讼平台参加在线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录在线庭审平台进行技术测试,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技术指导。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十五分钟登录在线庭审平台检测在线平台网络、音频、视频等设备效果,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八条 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平台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线上情况,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告知在线庭审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在线庭审参与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事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等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其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十条 在线庭审参与人员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姿态端正,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同时应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抽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等;

    (三)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四)录音录像或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线庭审的案件,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无正当理由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

    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第十三条  在线庭审时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同时参加庭审。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五条 休庭或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在线阅读、 核对庭审笔录,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都修改补正完毕并表示确认后,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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