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实现对专职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职调解员是由我院通过适当形式择优选聘、任用,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
专职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规定,以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专职调解员由我院负责工作安排、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专职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的请求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接受非诉调解组织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二)根据案件情况和性质,可邀请或委托非诉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当事人快速化解民间纠纷;
(四)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五)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六)督促生效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七)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职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前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起诉;立案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分流到业务庭审理。
第五条 专职调解员上岗时,着装应整齐大方,持证或佩带徽章;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态度和蔼,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院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院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
第七条 专职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调解案件中渔利;
第八条 专职调解员应当参加法院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专职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 4 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专职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河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湛河区特邀调解组织及负责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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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路司法所 高阳路办事处院内 张文莲 136132135139137135*****
曹镇乡司法所 曹镇乡办事处院内 郑彦鸽 137136132135139137135*****
马庄办事处司法所 马庄办事处院内 郝纳新 13013713613213513913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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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铁庄村民调解
委员会 卢铁庄村 卢 军 157130137136132135139137135*****
姚电社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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