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委: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今年3月29日,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攻坚倒计时阶段。自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区法院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提升执行效果,努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目标要求
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根据纲要规定,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出了“四个90%”要求,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按照规定标准程序进行终本,终本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人民法院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法院要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即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指标体系,其中涉及基层法院的有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保障、执行质效四个一级指标,包含31个二级指标、73个三级指标,详见报告附件。)。
二、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上级法院安排部署,自2016年5月起,区法院全力打响破解执行难攻坚战。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化举措等措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区法院党组把解决执行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组成立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听取执行态势分析,研判重大困难问题,督促工作开展落实,从全院层面研究推动破解执行难。
实行分包制。区法院执行局现共有七个执行实施团队,为促进工作扎实开展,党组成员深入执行一线,各分包一个执行团队,及时跟进和督促各团队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各团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人员物质保障
充实执行队伍。执行局原有正式干警9名,聘用制辅助人员14人。为缓解案多人少压力,近两年来,我们通过招录事业编制、增聘辅助人员的方式,补充了事业编制干警2名、聘用制辅助人员16名,充实和加强了执行力量。
增强装备力量。为保障执行工作有效开展,为执行局配备了执行用车4台,电脑34台,执法记录仪14台,单兵装备2台,并配备了警棍、手铐、头盔、对讲机等警用装备以及摄像照相设备和无人机。
(三)加大执行及惩戒力度
开展执行攻坚。积极开展执行专项活动,推动执行难案办理,形成高密度、不间断打击“老赖”态势。先后开展了“春雷行动”、“夏季雷霆”、“秋季攻坚”“百日执行攻坚”等专项行动,院领导带队执行,干警们放弃节假日休息开展工作。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957件,执行到位金额11.96亿元。
严惩拒执犯罪。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共对130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73名被执行人予以罚款,将166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公安机关移送或引导当事人以自诉途径追究拒执刑事责任案件231件,其中8人犯拒执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网络查控。不断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连接范围和查控功能,全面实现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房产车辆等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共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信息69000余条。
推行网络拍卖。全面推行司法网拍,打破地域限制,缩短财产处置周期。自2017年以来,所有司法拍卖均以网拍形式进行,共对74件标的物进行了网拍,成交40件,成交金额5006万余元。
(五)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传统媒体宣传。加强与报社、电台等媒体的沟通合作,在报纸、电视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加强自媒体宣传。充分运用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和执行局微信平台,及时发送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情况等信息,营造“失信必惩”的舆论氛围。
加强其他形式宣传。面向社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执行工作新进展。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页、开展上街咨询等形式,全方位开展执行宣传工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舆论声势。
(六)加强队伍建设
规范执行行为。严把案件办理程序关,促进案件办理程序规范、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执纪问责,集中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做到有反映必核查,有问题必处置。
加强队伍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动态监控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教育整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执行违法违纪“零容忍”。
三、需要区委帮助解决的问题
破解执行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上级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今年9月份前后,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工作将展开,但我们尚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区委协调解决:
(一)执行人员及执行用车亟需补足
2015年,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565件。但自2016年开始,执行案件收案数量呈迅速增长趋势,其中2016年收案1451件,2017年收案1929件,今年截止4月份已收案1142件。收案数量增长迅猛,我们虽增加了一部分聘用制辅助人员,但具备办案资格的正式干警数量并未增加,案多人少问题十分突出,干警压力较大。同时,执行工作外勤多,现有的4台办案用车远不能应对执行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带来的工作需求。希望区委能从区里抽调15名巡防队员到区法院协助执行工作,并适当增加区法院执行办案用车数量,我们再通过租赁形式解决一部分,以缓解区法院执行用车不足的压力。
(二)需尽快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机制
根据第三方评估指标要求,法院应当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地方应当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并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制度机制,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2006年底,区法院、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局、审计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工商局湛河分局即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联动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但实际上联席会议召开较少,联动制约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建议区委牵头,联合各单位对原有制度进行研究修改,尽快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机制,并于近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我区联合惩戒失信的具体措施。
(三)需设立专项救助资金
设立专门账户建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是第三方评估指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提倡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化解社会矛盾。以往,区法院在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解决了不少案件,但目前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并未建立。希望区委能给予进一步帮助,协调相关单位,拨付至少30万元专款,设立专门账户,把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尽快建立起来,以救助因执行不能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附:
基层人民法院第三方评估指标
1. 规范执行(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财产保全(5%) 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15%)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5日内启动执行(30%)
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25%)
系统自动提取的保全率(30%):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财产申报(5%) 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制裁(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50%)
财产调查(10%) 网络查询及时性(70%):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查询的,得100分;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内启动的,得80分;10个工作日至22个工作日内启动的,得60分;超过22个工作日未启动的,得0分
系统自动提取的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20%):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
传统查询及时性(10%):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一个月内启动线下查询核实的,得100分;超过一个月启动线下查询核实的,得60分;未启动的,得0分
财产控制(10%) 对于查到的财产,需要并能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
评估(5%) 评估启动的时间(50%):需要评估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
财产拍卖(10%)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50%):需要拍卖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网络司法拍卖率(50%):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执行款发放(5%) 新收案件是否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纳入失信名单(5%) 系统自动提取的失信名单撤销率: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终本案件(30%)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4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20%):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终本裁定书内容(20%):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
系统自动提取的终本合格率(15%):1-终本案件不合格数/抽查终本案件数
系统自动提取的终本率(5%):终本案件数 /首次执行案件数
现场执行记录(2%) 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50%):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
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50%)
执行转破产(3%) 是否有执行转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10%)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40%):全部纳入的,得满分,否则得0分
主要节点录入系统的准确性(20%):高于90%的,得满分;高于80%而低于90%的,得80分;低于80%的,得0分
系统自动提取的信息录入差错率(20%):(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案款数据偏差率+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
系统自动提取的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20%):关键节点超期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2. 阳光执行(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财产控制、处分告知(30%) 财产控制措施(主要指扣押)告知被执行人(50%)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裁判文书(5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3. 执行保障(1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执行指挥中心(20%) 固定场所(10%)
专用电脑等设备(5%)
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20%)
专门工作人员(10%)
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5%)
值班制度(10%)
事项委托办理情况(20%):系统自动提取的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40%)、事项委托平均用时(30%)、事项委托办结占比(30%)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10%)
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10%)
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10%)
队伍建设(40%) 执行人员比例(2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
执行法官员额(20%):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
结构优化:年龄结构(20%)
轮岗制度(10%)
警务保障(10%)
执行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情况(20%)
执行机构(5%) 裁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执行救助(5%)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执行工作方案(5%)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争取地方支持(10%) 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25%)
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25%)
贯彻落实制度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等(25%)
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25%)
执行法治宣传(15%) 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及其落实情况(25%)
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25%)
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25%)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25%)
4. 执行质效(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实际执结率(25%) 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定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执行实施案件数
统计口径: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执行完毕率(10%) 系统自动提取的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执行到位率(3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70%):每个首次执行结案的案件:到位标的额/申请标的额(剔除指定到基层院执行的案件)
系统自动提取的实际执行到位率(30%):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其他方式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 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数/收案数
国家赔偿(5%) 国家赔偿案件数量
信访申诉(5%)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执行信访率(案访比)(50%)
系统自动提取的到最高法院信访的信访化解率(50%)
整体办案效率(5%) 系统自动提取的结案平均用时(70%):办结案件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系统自动提取的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30%):执行完毕结案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