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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宿时顺手牵羊 盗朋友自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9-08-14 10:23:34


    6月1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案,偷盗自己朋友钱财的被告人回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8月30日21时许,回某到到平顶山市内办事,由于没有赶上回家的班车而到市内朋友李某家中借宿。晚上趁李某及其家人不注意,将李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800元现金偷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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