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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01 09:24:42


    第一条、为健全多元化纠份解决机制,规范法院对调解工作室的管理,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与平顶山市曹镇乡人民政府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二条、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调解是指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部分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四条、调解工作室适用于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是指在立案登记前,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引导或推荐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委托调解是指在立案登记后,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解自愿原则。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选择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

    (二)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室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调解工作室应当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坚持便民、利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节约司法资源原则。法院应当积极通过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要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法院诉解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调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各调解工作室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衔接配合。

    第七条、当事人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进行甄别,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先行引导,推荐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适宜调解: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调解的;

    (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院情况不适宜调解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第九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移交给接受委派或者委托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应当出具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移送函,说明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任务及注意事项,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签字接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开始前自行申请回避或告知当事人;

    (一)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同事、代理、雇佣或其他关系的;

    (三)在接受邀请前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接受过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应当告知或回避当事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调解期限从法院决定委派、委托之日起开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经委派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第十三条、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请求;

    (三)协议内容和生效条件;

    (四)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载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五)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载明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六)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的签名确认。调解工作室中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

    第十四条、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给法院备案。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登记立案前委派给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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